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精神,督促各地方国资委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妥善防范化解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稳定发展大局,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重点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原则,强调地方国资委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二是突出“问题风险”导向。主要针对近期地方国有企业发生债务违约反映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三是借鉴央企监管经验。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方面积累了一些有效经验和做法,如债券发行的比例限制、债券期限的匹配管理、高负债企业的分类管控等,要求地方国资委参照。
《指导意见》重点强调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建立债务风险监测识别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精准识别债务风险突出企业并纳入重点管控范围。二是建立债务风险管控机制。从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严格投资源头管理、严控隐性债务规模、规范对外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从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到期兑付、违约风险处置等债券管理全流程提出了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